七里河区法院——不当广告引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甘肃某文化教育中心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21 年 6 月,兰州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部门的转办通知和文件,具体内容为:" 经网上巡查发现,甘肃某文化教育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照片’进行营销炒作,性质敏感,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现将有关信息转给你们,请依法依规研究惩处 "。收到案件线索后,兰州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查和取证,该局以甘肃某文化教育中心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成立,于 2022 年 2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出罚款 20 万元的处理决定。甘肃某文化教育中心对该决定不服,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便于诉讼阶段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经当事人申请,邀请当事人所在地辖区检察院参与了调解。兰州市某市场监管局考虑到甘肃某文化教育中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在办案法官、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减轻处罚的调解协议。甘肃某文化教育中心诉讼参与人也非常满意调解结果,并承诺今后一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该行政诉讼案件的成功调解,有效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普法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在广告中 "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但是却有个别企业利用其产品销售点直面消费者的特点,在售点广告中借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宣传自我,暗示受众该企业影响力,说明企业或其产品的真实可信,从而对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企业生产经营中,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要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审核和监管,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运营,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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